十三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要求,学校根据办学条件、生源情况、人才需求、就业情况等因素,制定学校分省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在各省(自治区)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(自治区)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。
第十四条计划公布形式: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:一是由有关省(自治区)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;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章录取规则
第十五条录取工作在各省(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,执行教育部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的规定。
第十六条录取原则
1.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。
2.对于进档考生,实行“志愿清、专业清”录取规则。按专业志愿顺序,从高分到低分录取。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取,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;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,依次按语文、数学、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;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,如服从调剂,可调剂到其他专业,不同意专业调剂,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七条退档原则: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,学校给予退档。
第十八条体检标准: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,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